歐盟官方公報(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, OJ)于2018年2月14日發布法規(EU)2018/213,規定了食品接觸用清漆、涂料中雙酚A的要求,修訂了 (EU) No 10/2011中雙酚A的限量值,并引入符合性聲明的要求。
實施日期和過渡期
(EU)2018/213直接適用于所有的歐盟成員國,并于2018年9月6日開始實施。在此之前,合法投放市場的產品可以繼續銷售,直到庫存清空。
雙酚A限量要求
食品接觸用清漆或涂料中雙酚A遷移限量不得超過0.05mg/kg,并且嬰幼兒食品用清漆或涂料不得遷移出雙酚A。
塑料法規(EU) No 10/2011中雙酚A的遷移限量由0.6mg/kg降低為0.05mg/kg,并且不得用于制造嬰兒用聚碳酸酯奶瓶、嬰幼兒用聚碳酸酯飲水杯或瓶。
符合性聲明的要求
1. 經營者應提供書面的符合性聲明文件,除零售階段,該聲明應在制造、加工和分銷的所有階段都提供。
2. 符合性聲明文件應包含以下信息:
(1)發布符合性聲明的經營者的公司信息和地址;
(2)制造或進口涂層材料或物品的經營者的公司信息和地址;
(3)涂覆的材料或物品的名稱;
(4)聲明日期;
(5)確認涂在材料或物品上的清漆或涂料符合本法規第2條規定的限制和(EC)1935/2004法規第3,15和17條規定的要求;
(6)涂層材料或物品的使用規范,例如:
(a)預期接觸的食物種類或類型;
(b)與食物接觸的時間和溫度;
(c)經(EU)No 10/2011第17和18條或等效信息驗證的最高的食品接觸表面積與體積比(S/V)。
3. 聲明文件應能夠輕易地識別出其所適用的清漆或涂料產品。如果材料及制品中遷移水平有變化,應重新更新聲明文件。
4. 經營者應提供適當的證明文件,包括測試的條件和結果、模型假設計算、其他分析和證明文件。
掃一掃了解更多最新咨詢即與我們聯絡!!
我們將竭誠為你提供更多最新資訊,如果您對我們的服務有任何疑問,
請隨時與我們聯絡:0769-89784423 QQ:130815200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