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QB/T 1002-2015《皮鞋》標準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。本標準是對老版本QB/T 1002-2005《皮鞋》的修訂,與舊標準相比主要變化如下:
◆ 適用范圍不包括嬰幼兒、兒童穿用的皮鞋(含靴)
新標準中規定:“本標準適用于由天然皮革、人造材料或多種材料混用等做幫面的一般穿用的皮鞋(含靴)。不適用于安全、防護或特殊功能的鞋類,也不適用于嬰幼兒、兒童穿用的皮鞋(含靴)”。
◆ 增加了主要部位和次要部位的術語定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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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部位:皮鞋的幫面外側、前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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次要部位:皮鞋的幫面內側、后部。
◆ 新增加了6個項目的考核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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異味:異味等級不應大于3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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跟面耐磨性能(裝配式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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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度≥0.9g/cm3: 磨耗量≤200mm3;密度<0.9g/cm3:磨耗量≤150m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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鋼勾心長度下限值和彎曲性能:應符合GB 28011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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襯里和內墊材料的耐摩擦色牢度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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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般材料:濕摩擦,沾色等級不應小于3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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絨面革:濕摩擦,沾色等級不應小于2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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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分解有害芳香胺染料:紡織品≤20mg/kg;皮革≤30mg/kg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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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醛:直接接觸皮膚≤75mg/kg;非直接接觸皮膚≤300mg/kg。
◆ 修改了8項內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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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官質量:整體外觀中刪除了“有中國鞋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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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成鞋耐折性能的不測情況和性能指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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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測試的情況:對于跟高大于70mm或按GB/T 20991中規定測試后彎折角度小于45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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割口裂口長度指標:優等品:≤10.0mm(原12.0);合格品:≤20.0mm(原30.0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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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成型底鞋跟硬度的要求和試驗方法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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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泡材料(邵爾C):跟高≤50mm:≥60;跟高>50mm:≥75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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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發泡材料(邵爾A):跟高≤50mm:≥55;跟高>50mm:≥7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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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鞋跟結合力的要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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優等品≥1000N(原700N);合格品≥700N(原500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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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鞋類產品標識:標識應符合QB/T 2673的要求。注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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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檢驗規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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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錄中增加了脫色的檢驗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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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改了售后服務期限和處理方法的內容。
注1:標識
合格證
產品名稱:男裝牛皮革皮鞋
品牌: ***
顏色:棕色
貨號: 114119
鞋號: 265(2.5)
幫面:牛皮革
執行標準:QB/T 1002-2015
質量等級:合格品
檢驗合格證明:檢驗員02(蓋章)
公司名稱: ********
地址:廣州市海珠區濱江中路***
郵編: 510220
生產日期:****年**月**日
產地:廣東廣州
聯系電話:020-*******
三包規定
1、三包期限:自售出之日起三個月。
2、從購買之日起:一周內出現幫面裂漿、掉漆、開膠;15天覆膜皮鞋覆膜層裂開;一個月內出現鞋底、幫面斷裂者給予退換。三個月內出現鞋底、內網跟、幫面、幫腳斷裂、嚴重泛硝、前幫嚴重松面、主跟或包頭嚴重變形者給予更換。
3、一個月內出現幫面裂漿、掉漆、明顯變色(特殊皮除外)、鞋里磨破、鞋口開裂、圍條斷裂者,一次性作價處理;三個月內出現掉跟、斷跟、開膠、開線、裝飾件損壞或脫落、勾心太軟或斷裂、鞋內突出釘尖者給予免費修理,第二次出現開膠、開線者,修好后一次性作價處理。
4、符合更換條件不愿更換同品牌同號型,而要求退貨者,收取折舊費;無同品牌同號型的給予退貨。
5、每次本市修理不超過七天,外地修理不超過一個月,超過時間不能修好者給予退換。
6、折舊費自購買之日起,按原價每日0.4%計算;一次性作價處理者退原價的30%;一周內鞋里明顯脫色者退10%。
7、下列情況不實行三包:穿用或保管不當而損壞的;已標明“處理品”、“等外品”的;無購物憑證的;超過三包期限的;自行修理或拆動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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